《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解读材料

根据市政府加大“强区放权”改革力度、全面推广罗湖区城市更新改革试点经验、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为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权力下放接得住、用得好,区城市更新局开展了《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编制起草工作,现就《实施办法》做如下解读说明:

  一、背景依据

  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圳市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全面落实城市更新简政提效、放管结合、流程再造、服务优化工作要求,在深入研究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借鉴其他兄弟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现有更新审批服务流程进行了系统化梳理和针对性优化,起草编制了《实施办法》。

  二、出台过程

  2017年3月,区城市更新局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35个成员单位和区法制办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市城市更新局、市城市更新协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

  2017年5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龙岗政府在线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结合反馈情况,区城市更新局邀请市城市更新协会、区经促局、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进行了为期3天的专家咨询论证。

  2017年7月6日,高旭敏副区长主持召开龙岗区城市更新“1+1+N”政策体系研究会。根据会议精神,区城市更新局再次向35个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区法制办征求意见,并对《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7月10日,区城市更新局按照听证程序要求组织召开《实施办法》听证会,同时组织法律顾问单位对《实施办法》出台工作进行风险评估。

  8月16日,戴斌区长主持召开了关于听取龙岗区城市更新“1+1+N”政策体系文件有关情况的汇报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区城市更新局将《实施办法》第三次向35个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区法制办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8月31日经区政府六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我局按照会议精神进行了修改完善;于10月13日经区委六届四十一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目标任务

  规范龙岗区城市更新的审批和监督工作,提升城市更新工作的高效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发挥城市更新在落实东进战略、改善城区面貌、完善公共配套、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

  四、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

  五、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实施办法》共设八章55条,其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该章共9条,主要规定《实施办法》起草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相关单位在城市更新工作中的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专家咨询机制;确定城市更新的优先推进策略;加强风险防控及廉政建设等相关内容。

  (二)第二章: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该章共10条,主要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和审批的程序,包括计划申报、计划核查、意愿公示、征求意见、计划审批、计划草案公示、计划公告、计划清理、影像记录、明确申报主体等相关内容。

  (三)第三章:城市更新规划管理。该章共7条,主要规定城市更新土地核查申报及单元规划审批程序,包括土地信息核查、规划申报、规划核查、征求意见、规划审批、草案公示、规划公告等相关内容。

  (四)第四章:实施主体确认管理。该章共10条,主要规定实施主体确认的程序,包括编制实施方案、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主体申请、实施主体核查及公示、公示意见处理、监管协议及实施主体确认、优先确认实施主体条件、建筑物拆除、转地手续、公共设施用地移交等相关内容。

  (五)第五章:用地管理。该章共4条,主要规定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包括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核发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内容。

  (六)第六章:建筑设计管理。该章共4条,主要规定项目建筑设计阶段的工作要求和审批程序,包括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相关内容。

  (七)第七章:项目监管。该章共8条,主要规定城市更新工作各阶段的监管,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资金监管、实施监管、预售监管、配套同步监管、配建用房监管、产业监管、诚信监管、违法行为查处等相关内容。

  (八)第八章:附则。该章共3条,主要规定《实施办法》的解释权等相关内容。

  六、利民措施及政策创新

  (一)坚持政府统筹,明确优先推进策略

  《实施办法》始终坚持城市更新工作由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东进战略,提出了“东部中心、产业升级、民生优先、品质提升”四大优先推进策略,对有助于我区落实东进战略、打造东部中心,有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城融合、落实总部+制造业基地,有助于完善片区公共配套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有助于提升城区品质、消除安全隐患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优先推进。

  同时对于四大优先推进策略,将在N文件《龙岗区城市更新计划管理规定》中作了量化和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如优先推进列入《深圳市实施东进战略行动方案(2016-2020)》、《龙岗区落实东进战略打造深圳东部中心行动方案(2016-2020)》的项目;优先推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转型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重点引进产业项目标准的产业升级项目;优先推进落实公共利益用地、且土地移交率不小于35%的项目;优先推进增配15%且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项目。

  另外在实施主体确认阶段创新出台配套鼓励政策,对于涉及市、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急需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意向实施主体先行完成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公共设施用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可以优先申请确认公共设施用地部分的主体。

  (二)优化审批程序,落实提速提效要求

  《实施办法》根据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以往审批工作中体现的各种优化空间,对我区城市更新项目各阶段环节的审批程序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和全面性优化,针对性简化了有关审批流程和加强了有关流程的实操性,更好的实现了上级规范文件关于城市更新审批工作提效提速的指导要求。比如针对权利主体单一的城市更新项目,可同步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等工作,提效提速后,我区的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时间缩短近40%。

  (三)创新管理体系,协同推进城市更新

  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同时,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各职能部门的参与度;建立专家咨询和技术服务机制,保障城市更新审查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形成多方协同推进城市更新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项目监管,保障公共利益落实

  为落实公共利益,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建立城市更新项目资金监管管理办法,设立经营损失、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回迁过渡费、回迁房建设等四类专项监管资金,制定各类专项监管资金的测算标准、账户管理规则、资金注入和使用规则等。

  (五)强化产业监管,保障产业规划落地

  对于涉及产业升级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产业部门对进驻产业项目的企业进行监管,引导、协调与监督产业规划落地工作,确保产业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及目标落实。

  (六)规范企业行为,推动企业诚信管理

  为推动我区城市更新工作健康有序实施,建立和谐、公平、互信、多赢的城市更新局面,通过更新企业报送、公众参与、职能部门评价等多种途径,采集更新企业信用信息,并定期对更新企业信用进行评级和公告。鼓励和支持有实力、有信誉、有品牌、有资源、有经验等“五有”开发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工作。

  (七)保护历史人文,开展更新影像记录

  为防止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出现城市文化空间的破坏和历史文脉的割裂,《实施办法》强调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影像记录系统工程,跟踪记录拍摄项目的建设进展及变化,开展专题特色拍摄。针对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片区,开展历史建筑风貌区保护与活化利用专题研究,提倡复合式更新,延续原有城市空间格局及肌理,探索新旧空间互融与碰撞,保护与传承历史文脉及城市印记,全力营造充满人文精神的城市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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