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15〕28号)

深龙府办〔2015〕28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龙府办〔2015〕2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岗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龙岗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102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以下简称“深府〔2011〕198号文”)精神,规范非农建设用地的补划、调整和开发,推进非农建设用地资产化、市场化,结合龙岗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为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和深府〔2004〕102号文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的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的补划、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和开发建设,适用本办法。

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后,土地或建筑物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可办理调整手续:

(一) 办理合法产权登记的;

(二)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涉及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的重大事项;区规划国土部门为非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负责非农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社区集体资产进行监管。

第四条  非农建设用地的补划和调整等事项由区规划国土部门审定后办理,并定期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补划或调整非农建设用地需占用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处理非农建设用地涉及社区重大利益的情形需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  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事项,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辖区街道办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意见,报区规划国土部门办理补划和调整手续。

第六条  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须在本社区范围内安排,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允许在本街道范围内安排。

纳入深圳市土地整备计划的土地整备项目需要跨社区或街道落实非农建设用地的,不受本条上述规定限制。

第七条  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至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等面积核定调入面积,属空地补划或调整至城市更新项目范围的(含建成区拆除为空地的情形),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的1.5倍核定调入面积。

除本条上述规定的情形外,非农建设用地的补划和调整按以下原则确定用地规模:

(一)不涉及用途变更的,等面积确定用地规模;

(二)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或居住用途的,按30%折算用地规模;

(三)工商用地调整为商业或居住用途的,按65%折算用地规模。

第八条  补划非农建设用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补划非农建设用地按照深府〔2004〕102号文的规定进行面积核定,并根据现行规划办理用地手续。

(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剩余未落地指标按照工商用地指标等面积进行补划。

(三)补划的非农建设用地原则上按照建成区、空地比例为7:3进行落实;空地指标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单独划定空地。

第九条  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与现行规划不符(包括与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相冲突等情形)以及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星非农建设用地,可根据现行规划办理调整手续。

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按空地调空地、空地调建成区、建成区调建成区的方式办理。已建非农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应调至空地,但继受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交回用地纳入国有储备的,可视为空地进行调整。

非农建设用地部分与规划不符的,如调出与规划不符的部分后,剩余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可申请整宗地调整。

第十条  按本办法第九条办理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手续的,调整前用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非农建设用地调整前属于空地的,按深府〔2004〕102号文的补偿标准完善转地手续后,将土地纳入国有储备。

(二)非农建设用地调整前属于建成区的,如调整前用地规划性质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的,土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转为国有,政府对地上建筑物进行重置价补偿,建筑物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拆除并理清经济关系后,将土地纳入国有储备。该类用地若调入城市更新范围,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的1.5倍核定调入面积。

第十一条  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明确更新项目的可行性及具体拆除重建范围后,区规划国土部门对符合调入条件的非农建设用地的面积进行初步核定;待更新项目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且更新单元规划经初步审查通过后,由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范围核定调入非农建设用地的面积。

(二)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的不另行制作用地方案图,以公文的形式明确调入的面积,确需明确调入范围的,在公文中明确调入范围的坐标。

(三)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非农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的面积超出可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非农建设用地可申请调入其他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项目2年内未纳入或者被清理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视为未对原非农建设用地进行调整。

(四)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不再调入非农建设用地。2012年8月17日(原《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45号>实施时间)前,城市更新项目已纳入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除外。

(五)城市更新项目分期实施的,各期调入非农建设用地的面积根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意见核定。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非农公共设施用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按规定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的,该部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可按工商用地指标在建成区范围内安排,不再另行划定空地。

按本条上述规定办理调整手续的,调出用地需转为国有,政府对地上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方案应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予以公证。跨社区调整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事项需经调入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十四条  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原则上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用地上安排。确需占用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须将原征(转)地补偿费用无息退还给市(区)财政后方可安排选址,土地所有权仍属国有。

2008年4月23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非农建设用地批复,非农建设用地占用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需按前款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五条  非农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成区非农建设用地原则上通过城市更新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二)未建非农建设用地,按原批准用地面积和已生效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非农建设用地内存在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视为未建用地。

第十六条  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建非农建设用地办理进入市场手续的,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指标,根据深府〔2011〕198号文的规定计收地价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规划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除外。

(二)已建成并办理绿本房地产证的非农建设用地申请入市的,参照深府〔2011〕198号文的规定以宗地为单位办理入市手续,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除外。

(三)居住用途的非农建设用地,除用地批准文件或规划许可文件明确属于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含统建楼用地),可按深府〔2011〕198号文的规定办理入市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是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

〔2003〕15号)发布时的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辖区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区规划国土部门已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办理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手续但尚未完成调整的城市更新项目,在更新项目专项规划初步审查通过后可继续办理后续调整手续。调出用地的处理以及面积核定等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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